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83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陳宏錚 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宸暘 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沛宸 訴訟代理人 呂瑞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就本訴部分原告敗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部分,理由中已論斷為吳理由,應予駁回,但漏未於主文中宣告駁回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爰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