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五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沈建興法官李怡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福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