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二О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威龍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文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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