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家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家訴字第一○號
原告乙○○原告丙○○共同法定代理人丁○○住同右被告甲○○住高雄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朱玲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張乃昇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