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二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徐淑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零點伍公克;淨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八年度毒偵緝字第三○九一號被告徐淑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安非他命一小包(毛重○‧五公克;淨重○‧三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慧茹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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