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