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補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補字第2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500元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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