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訴字第3號民事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13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24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