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訴字第3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訴字第3號民事第1審判
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7,513
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0,24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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