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7年8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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