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3585號聲請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珠
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一月十一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聲請人應提出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