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79號債權人台東縣成功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債務人 葉益鑫 債務人 宋麗君 債務人 田金妹 債務人 宋元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葉益鑫邀宋麗君、田金妹、宋元芳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肆拾萬元整,約定以民國111年12月22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按每壹個月計付利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
㈡、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8年08月22日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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