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職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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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職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職字第307號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同上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抗告事件,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補正,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九年度台職字第三0七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應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之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地址業經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995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吾國駐外機構對之送達而無效,有吾國駐邁阿密辦事處函在卷可稽。可預知本件再依聲請人陳報處所送達亦無法送達,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禎
法官陳真真法官梁玉芬法官王金龍法官鄭純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