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8號原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述為美元54086.6元打3折,經換算後核為新臺幣(下同)508,198元【計算式:54086.6元(美元)×0.3(即3折)×31.32(即民國108年10月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美元兌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508,1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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