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17號原告 林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一朗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1,945元【計算式:(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109.55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為3,400元=372,470元)+(坐落同段132建號房屋103.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之預估課稅現值1,447元=149,475元)=521,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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