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職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職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在職證明書確聲請法官迴避再審依職權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職字第290號聲請人 黃健治
Tifariti,SahrawiArabDemocraticRepublic上列聲請人因與 陳張潘增 等間請求給付在職證明書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69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九年度台職字第二九○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址前經本院另件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囑託駐法國代表處為送達未果,而命為公示送達,有該代表處函及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692號裁定可稽,可預知雖囑託辦理送達亦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彭昭芬法官邱璿如法官徐福晋法官林金吾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