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98號聲請人 周博裕 上列聲請人因與教育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2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1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於同年月22日領取生效),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聲請人雖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抵觸憲法,已聲請釋憲,該案解釋之結果,雖得據為聲請再審之理由,但在該案解釋之前,其主張迨釋憲駁回後再行補正律師委任,於法無據,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黃麟倫法官李媛媛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