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楊阿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楊阿龍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9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惠法官張恩賜法官林麗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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