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執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執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黃三桂 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宏睿 即三富醫事檢驗所
周家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次按「執行程序,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視執行機關為法院或行政機關而分別準用強制執行法或行政執行法之規定。」、「(第1項)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第2項)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分別為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及強制執行法第7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於民國100年5月13日聲請本院強制執行,有本院收文戳蓋於聲請狀可稽;又本件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而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執行尚未終結。依首揭規定,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自應移送債務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本件債務人之住所地均在臺中市,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爰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306條第2項、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強制執行法第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詹日賢法官許武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許騰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