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137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乾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1149號),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下午6時許,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鍾雅蘭書記官陳恩如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黃乾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黃乾源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9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4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8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7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7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03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784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6392號裁定停止戒治併付保護管束出所,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981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90年9月25日戒治期滿執行完畢,該次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9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㈠另於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㈡再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易字第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㈠、㈡各罪嗣經本院以94年度聲字第20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㈢繼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3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接續執行,於95年6月23日執行完畢;㈣更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1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㈤復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
8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45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㈥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易字第4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㈣至㈥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㈦另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6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㈧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14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㈦、㈧各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4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接續執行,於98年6月2日執行完畢(於本案均構成累犯)。仍不知悔改,於100年3月7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縣○○鄉○○段○○○號,以摻入香菸後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另於
100年3月7日晚間7時許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同在上址,以吸食器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下午5時5分許,為警在桃園縣○○鄉○○路○○○巷○弄1衖33號內查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
書記官陳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