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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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巫祖 松監護人雲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麗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 巫祖松 住雲林縣○○市○○里○○街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巫祖松住雲林縣○○市○○街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監護人雲林縣政府
設雲林縣○○市○○路○段000號法定代理人張麗善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