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家催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催字第15號聲請人 林均鴻廖哲輝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廖哲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廖哲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路000號、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廖哲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廖哲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廖哲輝於民國111年11月9日死亡,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2年度繼字第4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廖哲輝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人廖哲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遺產管理人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繼字第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廖哲輝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對被繼承人廖哲輝之繼承人聲請依民法第1178條為公示催告部分,本院業已於112年度繼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是聲請人此部分係重複聲請,並無必要,應予駁回,附此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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