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秋鳳
彭清壽
林政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111年度偵字第96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秋鳳、彭清壽、林政良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670號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制式手槍2支、制式子彈7顆、非制式子彈7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王秋鳳、彭清壽、林政良所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聲請人以111年度偵字第9670號為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確定,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訛。而現場經警扣押之制式手槍2支、制式子彈11顆(經試射後剩7顆)、非制式子彈10顆(經試射後剩7顆),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詳如附表,手槍均具有殺傷力,子彈也大多可以擊發(如再次送鑑定試射,徒生勞費資源,也無益於責任釐清或沒收之執行),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6日刑鑑字第1120012687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聲請人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年3月6日刑鑑字第1120012687號鑑定書鑑定結果:1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⒈編號1手槍研判係口徑0.40吋制式手槍,為奧地利GLOCK廠23型,槍號為EPN449,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⒉編號2手槍研判係口徑9×19mm制式手槍,為巴西TAURUS廠PT111型,槍號遭磨滅,經以電解腐蝕法重現結果,研判槍號為TR??????(?表示無法重現),槍管內具6條右旋來復線,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同口徑制式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⒊送鑑子彈11顆,研判均係口徑0.40吋制式子彈,採樣4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⒋送鑑子彈10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直徑8.9mm金屬彈頭而成,採樣3顆試射:2顆,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1顆,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2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3未經試射制式子彈7顆(原扣案子彈共11顆)4未經試射非制式子彈7顆(原扣案子彈共10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