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甲○○因侵占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80,000元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林美玲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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