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23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乙○○
丙○○甲○○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鴻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邦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曾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