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而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2日以96年度埔交簡字第326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於96年12月6日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亦拘提未獲,被告更未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前揭判決書網路列印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2紙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