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2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0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顏毓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政彬┌───────────────────────────────────┐│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0│1│100000│├──┼───────────────┼────────┼───┼───┤│002│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0│1│10000│├──┼───────────────┼────────┼───┼───┤│003│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0│1│10000│├──┼───────────────┼────────┼───┼───┤│004│新台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1-NE-0000000-0│1│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