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予變賣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43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苗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林熺城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甲○○所遺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變賣。
聲請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榮民,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29日死亡,遺有財產即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聲請鈞院以95年度家催字第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限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目前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查被繼承人甲○○死亡後,遺有財產即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人依法為其遺產管理人,茲因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親屬 陶安心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繼承,並經鈞院以95年度聲繼字第6號函准予備查在案,遺產管理人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自有變賣遺產之必要等語,並提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1號民事裁定影本、刊登公示催告之報紙影本、苗院燉家凌95聲繼6字第13350號函影本、土地暨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為證。
二、按法院依非訟事件第149條第1項規定指定之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其變賣遺產,應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始得為之。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32條定有明文。次按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民法第1179條第2項雖僅就有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遺產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但於有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因其所得繼承之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200萬元,故為交付大陸地區人民得繼承之財產,解釋上應得類推適用民法上開規定,認亦有變賣遺產之必要。又繼承事件係屬公益事項,如無親屬會議得為變賣遺產之同意,解釋上應由法院介入監督。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甲○○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其聲請本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亡故後遺有財產即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並催告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期限內為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情,業據提出本院95年度家催字第1號裁定影本為證,且其自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95年1月15日迄今已逾1年,亦有該新聞紙影本1紙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5年度家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卷,參酌在公示催告期間內並無被繼承人甲○○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且被繼承人大陸地區之繼承人陶安心向本院為繼承之表示,經本院於95年6月1日以苗院燉家凌95聲繼6字第13350號函覆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為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及核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之部分歸屬國庫,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依前揭規定意旨,其聲請准予拍賣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曾建和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附表:
┌──┬───────────────────┬──┬──────┬──────┬────┐│編│土地座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段○○段│地號││(平方公尺)││││││區││││目││││├──┼───┼───┼───┼──┼────┼──┼──────┼──────┼────┤│1│苗栗縣│苗栗市│南勢坑│上南│809-146│建│32平方公尺│全部│││││││勢坑││││││├──┼───┼───┼───┼──┼────┼──┼──────┼──────┼────┤│2│苗栗縣│苗栗市│南勢坑│上南│809-118│建│42平方公尺│全部│││││││勢坑││││││└──┴───┴───┴───┴──┴────┴──┴──────┴──────┴────┘┌──┬───────────────────┬─────────┬──────┬────┐│編│建物門牌│建物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平方公尺)│││├──┼───────────────────┼─────────┼──────┼────┤│││一層:48.48││││1│苗栗縣苗栗市新英里5鄰吉祥111號│二層:48.48│全部│││││合計:9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