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於民國97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另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已於民國97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8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7101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原為98年11月17日,此有檢附法務部矯正司上開函及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娜羽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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