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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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8號原告甲○○被告中央存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日以95年度補字第3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月10日送達,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前揭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書記官馮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