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撤銷緩刑宣告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二第二行關於「得易科罰金之」之記載應更正為「六月以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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