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甲○○即被告
樓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2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一審判決書之送達,因未獲會晤上訴人甲○○本人,而於民國98年9月25日,由與其同居之外婆 廖陳甭 代為收受判決書之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人、廖陳甭之戶籍資料各1紙附卷可稽,是以,本件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即98年9月26日起算10日即98年10月5日屆滿,亦無在途期間之適用,惟上訴人遲至98年10月11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載本院收文章存卷可憑,是以,本件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而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復無從補正,故依前開規定,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美彤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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