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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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志德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選任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暨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洪志德自民國壹佰零捌年肆月貳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洪志德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洪志德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上開罪嫌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規定,自民國108年1月23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與「高大哥」素不認識,從事運毒之人亦不可能將真實身分透露給被告知悉,是被告並無故意隱瞞共犯之意,請審酌被告身體不佳,上腹疼痛迄今仍找不出病因,為保障被告生命權,請給予被告具保機會,讓被告能去醫院就診、並安頓好母親生活後再入監服刑云云。
三、查本件羈押期間即將於108年4月22日屆滿,而被告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業據其自白在卷,並有卷內證據可佐,復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在案,有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查,是被告所涉上開犯嫌仍屬重大,且其所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自有相當理由可信被告有逃亡之可能,另本案共犯「高大哥」尚未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之虞;再審酌被告運輸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甚多,不僅助長毒品氾濫,更損害社會安全及人類健康甚鉅,基於其所涉犯罪之巨大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108年4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本件被告已坦認全部犯罪事實,勾串共犯之危險性已有降低,爰依比例原則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四、至被告之辯護人以上開疾病等理由為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然本院依職權向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看守所函詢被告身體狀況,經該所覆以:被告自述上腹疼痛,有去過長庚、小港醫院作過檢查,無特別異常發現,目前無緊急送醫治療之急迫性一節,有該所108年4月8日函暨收容人健康狀況評估單附卷可查,是被告目前並無特別異常之身體情況,且看守所內已備有相關醫護人員,如有緊急必要,亦可及時將被告戒護送醫,故辯護人所提上開事由,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各款得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從而,其上開所請,本院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俊彥
法官楊書琴法官姚億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玉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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