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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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79號原告 蔡瑞雪
張淞坤 王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承祐 律師
李怡萱 律師複代理人 蔡坤旺 律師原告聯達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蘭 訴訟代理人 吳敵雄
吳承祐律師李怡萱律師複代理人蔡坤旺律師被告 三木英一 日本國東京都文京區 千駄木 1-2-10
張雲龍 張光輝 張呂秀文 簡宜芬 范崇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被告 呂旭陽
呂榮茂 呂美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段陶喻 律師複代理人 陳明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7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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