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81號原告 馬兆民 訴訟代理人 龍毓梅 律師
楊念慈 律師被告 馬秀山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 律師被告 馬秀玲 (SHOW-LINCHOW)
馬秀麗 (SHIRLYMA) 馬秀珍 (SHOW-CHENMA)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認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