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簡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智簡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智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暐庭(原名林佳貞)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0日所宣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項之記載應刪除「張琳婕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選任辯護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珍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芝凌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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