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2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佳芳選任辯護人吳勁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0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情形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參該裁定理由暨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記載即明,依上揭說明,自應依法更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翁毓潔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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