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緝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應更正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案號「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七四號」,顯係「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九十年度訴緝字第五八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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