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欽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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