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七一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陸仟零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年度訴字第二五二三號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二五、八三七元│原繳五一六七五元和解││││後退費二五八三八元│├─────────────┼─────────────┼──────────┤│原審郵票費用│一七0元│原繳三四0元退回一七││││0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八元││├─────────────┼─────────────┼──────────┤│共計│二六、0七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