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八六號
被告甲○○具保人 李永誠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李永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李永誠因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立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