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9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 陳義宏
陳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祭祀公業 陳尫 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反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係請求確認反訴被告於民國101年2月5日所召開祭祀公業陳尫公派下員例行年會會議推選 陳明邦 為管理人之決議不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