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585號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金壽豐 訴訟代理人 莊峻峰 被上訴人竹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
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6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3年6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