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87號原告仕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煒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 律師被告 蔡襄琦 (原名 蔡美蘭 )被告 李家瑢 (原名 李佳蓉李美惠 )訴訟代理人 莊佳樺 律師
莫詒文 律師複代理人 簡銘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李家瑢(原名 李家蓉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家瑢(原名李佳蓉、李美惠)」。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應增列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莊佳樺律師、莫詒文律師之「複代理人簡銘昱律師」。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李家瑢(原名李佳蓉)」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家瑢(原名李佳蓉、李美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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