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63號聲請人 韓承哲 相對人 梅志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梅志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參仟元整。
二、提○○○區○○段○○○○○○○○號○○○區○○段8017建號之最新地政登記謄本。
三、釋明本件債務之確切清償期,並提出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還款之證明。(依聲請狀係民國102年6月1日,顯早於抵押權及本票發票日)
四、相對人梅志正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