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巧鈴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希準時到庭,並定於103年8月5日下午
3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怡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