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 王柄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天助 因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