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9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李曉龍 (原名 高煒竣李煒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陸佰肆拾玖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零伍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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