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司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司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杜永源
相 對 人  王之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
助法第63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執行費用,聲請訴訟救助,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東分
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以為釋明,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