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小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8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陳碧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玖仟伍佰柒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參仟伍佰陸拾壹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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