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
4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155,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上
訴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楊 坤 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