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店小字第349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複 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吳建元